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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章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发布时间:2024-10-03    信息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该条例共分为十章,其中第二章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要求。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意义。

一、具体内容

2.18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二)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

(三)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四)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档案,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结果。

二、实施意义

2.18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该条款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因施工不当而导致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2.18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还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意义:

2.18.1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该条款的实施有助于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控制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

2.18.2 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业正面临着转型升级的压力。该条款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建筑业向高质量、高效益、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型,提高建筑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2.18.3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该条款的实施有助于避免因施工不当而导致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出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希望各相关单位能够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共同推动我国建筑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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