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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03    信息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下面将从多个角度详细介绍该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1. 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的业主或者委托人,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总责;

2.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编制工程设计方案和技术文件,并对其进行审查批准。同时,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内容

1.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工程项目管理、工程质量检验检测、工程质量验收等方面的制度;

2.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内容

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制度;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要求,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四、监督管理的要求

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2.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

五、法律责任

对于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设单位,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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