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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条文解释全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4-10-11    信息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于XXXX年X月X日正式实施,该条例对于建筑工程领域的质量管理做出了更加全面、严格的规定。下面将对最新版条文进行详细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重建等工程活动。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要求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和技术标准,并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监理职责,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禁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行为。

第五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检验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明确建筑物用途、建筑面积、高度等内容,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要求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和验收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禁违法分包和转包等行为。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档案管理制度,对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过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记录和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质量检查和抽查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调查处理有关投诉事项。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对不良信用企业进行惩戒。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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