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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解读全文(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发布时间:2024-10-10    信息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其进行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的要求。这一条款对于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该条款的全文内容。

一、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定义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是指建设单位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的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该体系包括了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两个方面,涵盖了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

二、 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1. 制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管理流程。

2. 建立质量安全组织机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培训和考核工作人员:建设单位应当对从事建筑工程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技术水平和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4. 定期检查和评估: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符合要求。

三、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和持续改进

1. 有效运行: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达到预期的效果。

2. 持续改进:建设单位应当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和手段,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得到不断提升。

四、 法律责任的承担

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或者未能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 结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这对于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培训和考核工作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估工程,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符合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够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安全、健康、美丽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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