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制度,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诉进行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下面我们将对该条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质量安全投诉的受理
1. 投诉渠道的建立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投诉渠道,包括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方便业主和其他相关方进行投诉。同时,还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投诉箱等设施,接受现场投诉。
1. 投诉内容的审核
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到的投诉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发现有虚假或者恶意投诉的情况,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二、质量安全投诉的处理
1. 及时回复投诉人
建设单位应当对收到的投诉及时回复,告知投诉人处理进展情况。如果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应当及时通知投诉人并说明具体原因。
1. 公正处理投诉案件
建设单位应当对质量安全投诉案件进行公正、客观、全面的调查和分析,确保处理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尊重业主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其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质量安全投诉的监督和管理
1. 建立投诉档案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质量安全投诉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有收到的投诉进行分类、归档和保管。同时,还应当定期对投诉档案进行清理和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 加强与业主、监理等各方的沟通协调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与业主、监理等各方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具体来说,这包括定期召开会议、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等方式。